在《對英國工人階級狀況的補充評述。——英國的一次罷工》(277—291)中恩格斯提到了法官領薪水也就是職業法官的原因:“英國的治安法官一般都是由內閣在富有的資產者或地主中,有時也在神職人員中委任。可是這些‘道勃雷’絲毫不懂法律,所以總是大大失策,給資產階級丟臉,使資產階級受到損害,因為即使碰上一個工人,只要這個工人有一名機智的律師為他辯護,他們就常常倉惶失措,不是在判決他時忽略了某些導致勝訴的法律程式,就是被弄得只好宣布他無罪。此外,大城市和工業區富有的工廠主沒有功夫天天在治安法庭消磨時間,他們寧願找一個代理人。
因此在這些城市裏多半是應城市本身的要求任用領薪的治安法官,即諳熟法律的律師,這些人善於利用英國法律的詭計多端和微妙差別,並且在必要時加以補充和修改,從而使資產階級受益。”為了把政權牢牢掌握在統治階級的手中,早先的議員和法官都是沒有薪水的,這樣工人就不可能專職去當議員或法官,否則會餓死,也不可能一邊打工(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)一邊還有時間或精力去做議員或法官。那些職位後來之所以能有一些薪水,其原因就是恩格斯在這裏所提到。這裏還表明應當堵死從律師到法官的這條路,除非這個律師沒有辦過費用高的案子即沒有習慣替錢說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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